经营许可证变更、续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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»经营许可证变更
变更办理对象:工商执照公司名称、法人代表、注册资金、股东、业务范围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的,需在新执照标识的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对ICP//SP/ISP/IDC/EDI/呼叫中心许可证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。
沃金建议:如在10月份完成工商执照变更,我们建议您,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、年检一同办理。
变更提交材料:
»经营许可证续期、补办
ICP//SP/ISP/IDC/EDI/呼叫中心许可证有效期5年,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,申请续期必须在证照到期两个月之前向通管局提交续期材料。
»经营许可证注销
ICP//SP/ISP/IDC/EDI/呼叫中心许可证有效期满,请向通管局提交续期材料。
»提交资料要求
- 上述变更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纸质文件,所有文件需打印填写,按顺序装订,并附变更封面、变更文件目录,使用文件分隔页区分不同的附件文件。所有变更材料请加盖公章,法人签名的文件必需法人亲笔签名。所有附件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公章,并注明“本文件与原件一致”,超过两页的还应加盖齐缝章。
- 办证人员申请或领证时各需出具本公司的法人委托书一份,注明被委托人姓名、职务、身份证号码及委托事项。
- 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,才需要填写“申请表附表”(同时变更多项的,也只需提交一份)。
»受理机构
- 全网经营许可证: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- 省网经营许可证:省/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。
-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:国家文化部。
»办理步骤
客户提供基本公司信息→按照规范填写表格→会同公司资质文件盖公司章后装订成册→提交至工信部(全网)/省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(省网)→审批通过→领取新执照。
»沃金优质服务
沃金代办全网、广东省网、湖北省网经营许可证年检、续期、补办、注销,您只需提交简单的基本材料即可。
全程代办:为您全程代办,妥善处理问题、准确填写年检申报材料,提交、送呈盖章、领取全程服务到底,让您省心省事。
工作前置:从您委托我们、交接公司资质文件,我们即刻着手准备材料,第一时间提交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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»经营许可证变更、续期、补办、注销的相关规定
一、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)中的相关规定如下:
-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,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;不再继续经营的,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,并做好善后工作。
违反本条规定的罚则: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- 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,遇有合并或者分立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、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,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,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其中,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、业务经营权转移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。
(二)提出申请时,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。
违反本条规定的罚则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如下: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-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,变更公司名称、法定代表人的,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。
违反本条规定的罚则: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- 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,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,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。
(二)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。
-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,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,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
(一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。内容包括:公司名称、联系方式、经营许可证编号、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、业务覆盖范围等。
(二)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。
(三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。
(四)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。内容包括:用户处理方案、社会公示情况说明、用户意见汇总、实施计划等。
(五)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,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违反本条规定的罚则: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二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下:
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、网站网址等事项的,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、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
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罚则: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关闭网站。